推荐单位: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
代理人:董某(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)
点评人:褚某(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,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)
基本案情
陈某于2019年10月27日在某网络配送公司平台注册成为快递骑手。该平台在注册时要求职工自行阅读平台用户协议并点击同意,该协议明确约定,双方之间是商业合作关系,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事实上陈某每天连续长时间工作,接单后不得取消订单,此外陈某在送货前必须满足公司的相关要求。2021年8月2日,陈某在送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经过抢救无效死亡。陈某的家属向仲裁委提出申请,要求确认陈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仲裁委以双方之间签署过合作协议为由,认定双方不符合法律有关成立劳动关系的要件,驳回了家属的仲裁请求。家属不服仲裁结果,向一审法院起诉。
处理结果
一审期间,双方在法院主持下,达成调解协议,公司支付家属75万元补偿款。
案件点评
本案是一起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成功案例,从仲裁阶段的劳动关系不认定,到一审法院的高度重视,最终以调解的形式结案,帮助“闪送员”家属拿到75万元补偿款。从一个侧面印证了,社会各界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护越来越重视。“新业态”之所以新,是因为他们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具有一定的不同点。但是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
本案以调解结案,最大限度抚慰了陈某家属,同时也给类似平台企业提出了新的启示,即在与劳动者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素的情况下,平台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,不能以“新业态”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。